美国专利及商标局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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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简称:美国专利商标局,英文: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缩写PTO或USPTO)成立于1802年,是美国商…

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简称:美国专利商标局,英文: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缩写PTO或USPTO)成立于1802年,是美国商务部下的一个机构,主要负责为发明家和他们的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商品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证明。

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SPTO)

主要职能

USPTO的主要职能包括:

1、专利授权与商标注册;

2、为发明人提供与其专利或发明、产品及服务标识相关的服务;

3、通过实施专利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管理专利、商标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并向总统和商务部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出谋划策;

4、为商务部和其他机构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建议和帮助;

5、通过保存、分类和传播专利信息,帮助、支持创新和国家科技发展。

机构设置

作为美国商务部14个下属局之一的USPTO为非商务实体,局长经美国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同时兼任商务部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根据局长提名,由商务部部长委派一名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商务部助理副部长兼任USPTO副局长。

USPTO的机构设置如下:

1、专利局:负责专利审查及相关事务。下设发明人协助计划办公室、专利审查政策部、专利业务部和专利资源与计划部。

2、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及相关事务。下设商标审查政策部和商标业务部。

3、总法律顾问部:主要任务是作为局长的法律顾问,处理针对招聘和培训决定方面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对USPTO作出的各项决定实施法律审查;在行政特别法庭为USPTO提供辩护。下设普通法办公室、知识产权法和律师办公室、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商标审理和申诉委员会以及人员招聘和培训办公室。

4、国际部(外事主管部):负责与国会联系、处理国际事务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维护美国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下设国会关系处、国际关系处和执法维权处。

5、行政管理部:负责USPTO人力资源、合作计划和管理服务。下设公民权利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和行政管理服务办公室。

6、财务部:负责财务计划、管理和采购事务。下设计划办公室、财务办公室、财务管理系统办公室和采购办公室。

7、信息部:负责制订战略性信息计划和运行预算;开发和维护自动化信息系统;管理计算机设施、设备和通信网络;为重建业务流程提供技术和技术发展方向指导;对所属机构提供政策指导等。下设副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系统开发与维护办公室、客户信息服务办公室、IT业务和客户支持服务办公室以及结构、工程和技术服务办公室。

8、专利公共咨询委员会和商标公共咨询委员会:负责为USPTO提供专利、商标的预算和管理方面的建议;负责检查USPTO在政策、目标、绩效、预算及费用收入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就上述事务向局长提供咨询意见,并在每财年结束后60天内编制年度报告,提交总统、商务部长及国会司法委员会。

商标类型

现行《美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均为自申请日起20年。

字母、词语、名字、符号、设计图案或者它们任意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美国商标。

申请所需资料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份。

2、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电子版商标标样。

4、商品名称和类别。

5、申请人提交真诚使用商标的声明,说明将要在何种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有关商标(打算使用)。

6、申请人提供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商标的声明(实际使用的)。

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

《美国专利法》在1999年修订之前规定,专利申请在授权之前不予以公布,由USPTO负责保密。为与《关贸总协定》保持一致,1999修订后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立即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布。

发展历程

-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首部专利法全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简称《1790年专利法》)。

-1793年,新的法案用专利注册制度代替了专利审查制度,专利委员会被撤销,专利权的授予不再进行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

-1837年3月3日的专利法案,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准备附图两份,分别保存,一份由专利局记录在档,一份附加在授权文书上,以防被火烧毁。

-1849年,专利局由国务院划归到内务部。

-1850年,历史性的进展是引入了一项发明不仅应该是新的和有用的而且必需是非显而易见的这一概念, 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专利权。

-1852年8月30日的专利法案,准许对被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人,向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的任何法官上诉,从而确立了专利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权。

-1861年,对专利法进行了若干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包括,对于初级审查员已拒绝两次的任何申请,指定3名首席审查员听取复审。

-1866年,在Suffolk Mfg Co v. Hayden案件中, 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关重复授权的判例。法院主张如果同一发明人对于相同的发明持有两项专利, 则第二个专利是无效的。

-1897年,修改了有关授予专利权的一些成文法:a. 如果外国专利已经被授权, 必须在外国专利申请递交后7个月内递交美国申请,b. 澄清在申请人完成发明前的公知或公用的条款限制在美国发生的事实。

-1925年,专利局被划归商务劳工部。

-1930年,制定了植物专利法案,对无性繁殖的植物提供专利保护。

-1941年,在Cuno Engineering v. Automatic Devices Corp.案件,最高法院认为可授权的发明必须是“展现出有创造力的天才火花,而不仅仅是行业技能”。

-2008年,美国开始实施《透明和开放政府备忘录》,通过Data.gov等平台开放政府数据和资料供公众和第三方机构使用。

-1946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撤销了在EleCTRic Storage Battery v. Shimadzu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决定,将美国法律“先发明”原则应用到世界范围内。

-2000年11月,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单位,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他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

-自2010年6月起,USPTO与谷歌(Google)公司合作,并从2013年6月起与LexisNexis旗下的Reed Tech公司合作,为公众免费提供专利数据下载服务。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布的信息,自2017年1月14号起,美国商标官费将大幅上涨,此外,马德里申请指定美国、使用证据提交、续展等大部分项目的费用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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